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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23-08-27    点击: 次    来源: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Lijian - 小 + 大

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章 锅炉

 

  第四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锅炉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锅炉生产等否决建议,锅炉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锅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锅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锅炉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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