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特种作业安全 > 文章 当前位置: 特种作业安全 > 文章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23-08-27    点击: 次    来源: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Lijian - 小 + 大


  第八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九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锅炉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一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锅炉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锅炉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二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锅炉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锅炉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锅炉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锅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锅炉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锅炉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上一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下一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备案ICP编号: <<<陕ICP备2023009808号-1  |   QQ:634339459  |  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360  |  电话: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