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7 点击: 次 来源: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Lijian - 小 + 大
第三十八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气瓶制造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各项功能,并实施每日检查; (四)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五)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六)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七)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八)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三十九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气瓶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气瓶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四十一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气瓶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气瓶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四十二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气瓶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气瓶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四十三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气瓶质量安全总监职责》《气瓶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气瓶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气瓶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气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气瓶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气瓶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气瓶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气瓶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气瓶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气瓶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气瓶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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